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 若在投保1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我们合同约定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受一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 |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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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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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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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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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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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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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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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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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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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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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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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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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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