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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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重大疾病保障,满足基本重疾保障需求;作为附加险,保费低保障高。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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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1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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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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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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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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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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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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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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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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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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