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残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烧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四、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若在发生意外180天内导致Ⅲ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保险金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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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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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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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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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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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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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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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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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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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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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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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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