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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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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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伤害180天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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