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承担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
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我们承担将该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我们对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转运回国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承担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我们对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的,我们对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 |
后事处理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遗愿或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我们承担以正常航班将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承担将遗体转送至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我们承担遗体在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我们承担将遗体在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四、被保险人非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及安装托牙、假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十、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十二、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既往病症、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牙齿保健修复、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器官捐献、心里障碍治疗、定期透析或晚期肾功能衰竭、在工业现场从事职业活动、搜寻和营救费用、一般性体检、疗养或康复、安装假牙假眼或购买残疾用具、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紧急救援医疗
|
合理运费+合理施救费用
|
|
紧急转移医疗
|
护送转院费用
|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
转运回国保险金
|
合理且必要的转运回国费用
|
|
紧急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
后事处理保险金
|
遗体转运回国
|
遗体转运至国内国际机场的合理费用+灵柩费+灵柩运送费用
|
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
火葬费用+骨灰盒转运费用
|
|
就地安葬
|
安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