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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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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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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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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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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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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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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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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