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多位一体全方位呵护
“鑫康保”涵盖养老、理财、重疾保障、重疾康复、身故保障等多重责任,转嫁人生不同时期的风险,全方位呵护,让您轻松享有高品质生活。
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福禄鑫尊为终身分红两全保险,祝寿金领取日前三年一返还,祝寿金领取日后一年一返还至终身,祝寿金领取日返还该产品所交保险费;另外享有红利分配权;活到老领到老,让尊贵的您享有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给付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条件,具体给付条件以福禄鑫尊条款规定为准)
4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承保病种丰富
新康宁承保病种丰富,涵盖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以及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
罹患重疾,每年给付重大疾病康复金,保障更加人性化
若客户不幸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重大疾病康复金,适时解决生病后看护、营养品等后期费用问题,保障更加人性化。(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以康复金条款规定为准)
万能账户灵活选择更多收益
福禄鑫尊为终身型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2.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直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在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金 | 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
祝寿金 |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保费豁免 | 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国寿福禄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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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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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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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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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本保额 (每3年领取一次,逐次递增基本保额的3% ,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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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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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交保费
(每3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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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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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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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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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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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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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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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祝寿金 |
105%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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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祝寿金 |
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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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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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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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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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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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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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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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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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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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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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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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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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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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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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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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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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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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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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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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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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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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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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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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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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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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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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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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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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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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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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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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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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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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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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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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