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鑫两全保险(2014版)
(在售)
加入对比
保险期间25年,满期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的130%且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保险期限:
25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投保年龄:
0-50周岁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及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全部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30%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30%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