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养老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申请转换年金时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按该账户价值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约定证明和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评估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价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根据投保人要求划入公共账户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如果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成为留存成员,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价值转入留存账户,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保险金 | 到领取年龄,我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金 |
个人账户价值 (一次性领取)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前) |
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前) |
离职 |
个人账户部分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前) |
不保哪些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