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猝死;
2.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2倍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一位30周岁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 款),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11.8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