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的,若该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骨折的, 我们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骨折保险金。
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 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 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 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 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的,若该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骨折的, 我们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乘以该项骨折部位及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骨折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 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 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 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 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由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三)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
(四)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紧急救援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可选)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可选 | 意外骨折 | 约定保额×该骨折部位及程度给付比例 |
意外门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意外住院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意外住院补偿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紧急救援及转院 | 实际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投保前已有骨折;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