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告知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