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 制。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 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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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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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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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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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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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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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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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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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确诊白血病、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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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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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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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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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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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