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九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 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 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
满18周岁身故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