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铂金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
取的金额和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年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关爱金领取日前按已交保费或保险现金现金较大者领取保险金,关爱金领取日起意外身故按照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疾病身故按保单现金价值给付保险金。 |
关爱年金 | 给付已交保费 |
生存保险金 | 保单生效时按年交保费的20%给付,之后至关爱金领取日前,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关爱金领取日的下一个年度生效对应日起,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 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申请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交费期间:3/5/10年交
保障期间:至88周岁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或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为刚出生儿子投保鑫福赢家,10万五年交,首年返还保费的20%,即20000元;次年起返还保额的20%即10024元;30岁返本;31岁起无本还每年返还保额3%,即1503.6元的超值年金,外加50万的意外保障至88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主险--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一年 |
已交保费×2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2年至关爱金领取日前一年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
关爱金领取日后第一年至88周岁 |
基本保额×3% (每年领取一次) |
|
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领取身故保险金 |
附加险--国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铂金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第10年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或个人账户价值 |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鑫福赢家保险组合计划 | 至10周岁年 | 3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30560 | 关爱金领取日前按已交保费或保险现金现金较大者领取保险金,关爱金领取日起意外身故按照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疾病身故按保单现金价值给付保险金。 |
关爱年金 | 30560 | 给付已交保费 |
生存保险金 | 30560 | 保单生效时按年交保费的20%给付,之后至关爱金领取日前,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关爱金领取日的下一个年度生效对应日起,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