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 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 形身故,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3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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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