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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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两全产品,身故以及期满皆可领取保险金。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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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 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 形身故,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主合同及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全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条款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3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

满期金 (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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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0-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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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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