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 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3%给付;
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6%给付;
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12%给付。
特别生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3%给付; 2.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6%给付; 3.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12%给付。 |
特别生存金 | 人生存至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20年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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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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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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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交费期 |
年交保费×3% (每年领取一次) |
五年交费期 |
年交保费×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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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交费期 |
年交保费×1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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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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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周年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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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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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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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