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不受前述六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不受前述六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