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