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三、教育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四、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五、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已给付的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金 |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
教育保险金 |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
关爱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已给付的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