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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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可领取生存金、祝寿金、满期金,还有身故、意外伤害住院保障。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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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教育保险金、成家立业保险金,以及满期、身故保险金。
投保年龄:0-12周岁
保险期限:至60周岁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教育保险金:有
2.成家立业保险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4.身故保险金:有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0岁-70周岁
保险期限:10年或2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