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 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投保须知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