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2 、13 、1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额的3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额的3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
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2 、13 、1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2、13、14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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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2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2周岁 | 基本保额×3-已领取教育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