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30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30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