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烧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残疾或烧伤既符合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又符合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本公司按照二者中给付金额较高项支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 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 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需向本公司递交中止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的零时起效力恢复。本合同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
十三、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面积或者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则本公司不予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在从事与建筑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 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 外;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