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其中境外医疗费用责任、境内住院医疗费用责任和紧急救援服务责任为必选项目;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责任为可选项目:
一、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被保险人的常住地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30日。
三、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以保险单载明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四、紧急救援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紧急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人民 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人民 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人民 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6000元。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合理且必须的安葬费用,但不包含任何举行葬礼或仪式的费用以及在当地购买或租赁墓地或骨灰保管地的费用等非直接安葬导致的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前述“住宿费用 前述“住宿费用 前述“住宿费用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 费用。本公司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 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担相应的费用。 担相应的费用。 担相应的费用。
(五)亲属慰问探访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的,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前述“住宿费用” 前述“住宿费用”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 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 其他服务费用。本公司 其他服务费用。本公司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 或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 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七)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18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本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本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被保险人的常住地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30日。 |
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以保险单载明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一、 主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 因下列任一行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绝育手术及相关的并发症;
(四)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七)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八) 被保险人的旅行属于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或为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
(十)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十二)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十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十四)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十五) 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十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十七)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的费用;
(十八)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十九) 护理和看护费用;
(二十) 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
(二十一) 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十二) 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二十三) 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境外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境内住院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紧急救援服务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牙科门诊医疗费用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等;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怀孕、分娩、流产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等引发的疾病;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等;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护理和看护费用;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自行承担的费用;主合同的各项免责条款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