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在境外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数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在境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在境外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数为限。 |
责任免除
一、 主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 因下列任一行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造成损失、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绝育手术及相关的并发症;
(四)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七)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八) 被保险人的旅行属于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或为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
(十)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十二)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十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十四) 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十五) 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十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十七)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的费用;
(十八)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十九) 护理和看护费用;
(二十) 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在境外住院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等;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怀孕、分娩、流产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等引发的疾病;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等;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护理和看护费用;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费用;主合同的各项免责条款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