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处于团体安排的地点、行程期间,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一、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1. 本公司承担以下类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 自驾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法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若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则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对因突发急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治疗开始之日起14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本公司将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费用收取标准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者中金额较低者确定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经医院确诊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的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日额。
对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本公司仍负给付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对因突发急性疾病而发生的住院,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14日为限;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住院,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 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伤残,根据《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身体伤残,按人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交通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交通意外伤害 身故,按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该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交通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以该交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根据《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身体伤残,按人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 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 若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 院确诊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保险金。 对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期满后的住院,仍负给付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对因突发急性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对同一人累计给付的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 14 日为限;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 生的住院,对同一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 若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就其实际支出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 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 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对因突发急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自治疗开始之 日起 14 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遭受 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八、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 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四、 被保险人离开团体安排的地点、行程,或未乘坐团体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疾病、流产怀孕分娩、医疗事故、美容整形、牙科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未遵医嘱、腰椎间盘突出、参加高危运动、医保规定自费部分、离开团体安排的地点行程或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交通意外身故
|
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
交通意外伤残
|
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补偿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补贴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