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金或意外烧伤保 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如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 ,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保险。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疾病、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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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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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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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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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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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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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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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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