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的105%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100万元为限。
五、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300万元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的 105%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 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航空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300 万元为限。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水陆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100 万元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05%-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保单账户价值×105%) |
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2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最高领取以100万元为限)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3 (最高领取以300万元为限)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