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2×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1%×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间年数给付生存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内曾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变更,自变更生效之日起,上述“期交保险费”按照最后一次有效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2×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 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年数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 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基本保额 的 50 倍给付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 照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 照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交费期内
|
基本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
|
交费期外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
|
|
意外身故
|
交费期内
|
基本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2
|
交费期外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数×2
|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50
|
|
生存金
|
期交保费×交费期间年数×1% (合同生效期,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年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