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照基本保额 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按照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 具遭受意外伤害,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按照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基本保 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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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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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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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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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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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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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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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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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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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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