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身体伤残,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