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康满人生(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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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6种重疾、12种轻症和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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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轻症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三、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并获得赔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但因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因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轻症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再同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并获得赔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轻症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轻症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轻症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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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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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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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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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最大投保年龄:50周岁(10/15年交),45周岁(20年交),35周岁(30/35年交) 最小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必选责任:有
2.可选责任:有
3.13项健康管理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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