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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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和高残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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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公司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间隔期360日,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5%、110%、115%、120%给付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症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与中症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残保险金。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间隔期360日,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5%、110%、115%、120%给付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症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与中症疾病程度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保险公司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高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疾病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疾病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疾病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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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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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5.被保人保费豁免:有
6.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有
7.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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