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将自投保人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之日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保费豁免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将自投保人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之日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投保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投保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投保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四、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以及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孕、不育或绝育;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六、主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月比例退还投保人的继承人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投保人身故或失能豁免保费 |
免交主险保单剩余保费+免交附加险保单剩余保费 (免交保费直至投保人年满65周岁或被保人年满27周岁或投保人可通过工作获得报酬之日止)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妊娠流产分娩、先天性疾病、既往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