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惠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投保条件:仅可附加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基本保险合同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的全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全残附表
项目 |
全残情形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的 (注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辅助的(注5) |
注:
(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疾病 或意 (以较早者为准)。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的 全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 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申请。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投保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投保人因整容或者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
九、投保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因保单生效30天后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可免交剩余保费至缴费期满或投保人65周岁)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或者精神性疾病而导致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