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
款B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
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中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而给付的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定期寿险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利益保障生效日起90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院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做出,赔付重大疾病利益给付金额。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以180天为限。 |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接受住院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 |
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 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每一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每一保险期间累计就诊次数以52次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4周岁 保费缴付:年缴 最低投保人数:5人起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主险-中宏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不满1周岁 | (保险金额×20%)+利息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利息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利息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利息 | |
满4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利息 |
主险-中宏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及以上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主险-中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主险-中宏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门急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因精神性疾病等;妊娠、流产、节育、不育等;外配药、代配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体检或其他检查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治疗、整容、美容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