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1、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则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额外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1、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则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终止。 |
额外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 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 病利益,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与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110%
|
第三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120%
|
额外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90天观察期;第二次和第三次重疾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