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术语释义一】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 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
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 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4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意外全残 | 不满1周 | (保险金额×2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满4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因精神性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