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额外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 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 益, 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 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
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丹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及以上 | 保险金额 |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