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3、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 金额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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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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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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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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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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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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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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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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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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