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3、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们已依据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 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若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性的服务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药物过敏、妊娠或流产、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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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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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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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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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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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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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或(本保单和附加险保单的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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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60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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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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