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满18 周岁:若身故时从事投保单 上所载明的高风险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则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25 万 元的较小值;若身故时从事投保单上所载明的高风险职业,则额外利益为以上 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1 万元的较小值。 二、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满18 周岁: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 值的5%与1 万元的较小值。 三、身故时未满18 周岁: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1 万元的 较小值,并且与该身故时其它有效保险单的身故利益之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规定的限额。 |
投保须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正式接到完整理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正式接到完整理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精神性疾病、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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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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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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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保单约定的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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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5%)或(保单账户价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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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保单约定的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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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5%)或(保单账户价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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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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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5%)或(保单账户价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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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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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5%)或(保单账户价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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