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但该余额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等于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 额的4 倍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若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投保须知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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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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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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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合同生效第五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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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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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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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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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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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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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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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及利息-已领取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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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18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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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及利息 (不超过30万)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