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身故日起计算。 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在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
投保须知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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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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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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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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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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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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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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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20%)或(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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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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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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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40%)或(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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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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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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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60%)或(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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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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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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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80%)或(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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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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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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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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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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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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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