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烧伤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Ⅰ”)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Ⅰ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Ⅰ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 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烧伤利益给付
若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Ⅲ度烧伤的,则本公司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Ⅱ”)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Ⅱ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 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意外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赔付保险金额及其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烧伤利益给付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Ⅲ度烧伤 的,则我们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 烧伤保险金,其金额为附表Ⅱ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 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 按附表Ⅰ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金额为附表Ⅰ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 投保单上所载的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除基本条款中的一般责任免除之外,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斗殴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
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 被保险人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四、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伤害;
五、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性的服务导致的伤害;
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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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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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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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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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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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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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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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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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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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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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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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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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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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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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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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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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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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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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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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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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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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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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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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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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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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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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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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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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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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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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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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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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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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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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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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斗殴、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对抗比赛、特技表演、猝死、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飞行器中(航空交通工具除外)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