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2%。
二、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24%,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60%,但不超过 10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三、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2%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24%,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60%,但不超过 10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
身故利益给付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3、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2%。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2%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保证现金价值+利息)或(约定保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
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未满1周年 |
约定保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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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已满1周年 |
约定保额 x 112% + 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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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特定身故额外给付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x 224% + 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50万元)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x 560% + 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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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x 112%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