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标准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本合同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残疾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标准之一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 金额乘以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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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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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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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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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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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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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