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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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故、重疾、额外疾病、生命末期保障,重疾保障涵盖40种重大疾病,额外疾病保8类疾病,重疾最多可理赔三次。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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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长保安康 给你稳稳的幸福


本产品可申请IPO自动增额权益


有时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我们跟财务危机之间往往只有一场重病的距离。纵然当今医学社会如何发达,也只能用来拯救一个人的生理生命,而保险却可以拯救一个家庭的经济生命。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融三次重疾赔付、豁免后续保费、轻症额外给付、生命末期关爱及身故贴心保障于一体,用爱为每个家庭搭建了一座从健康通往财富的桥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组别种类表(40种)


A组(9种)

B组(17种)

C组(6种)

D组(8种)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瘫痪——永久完全
5、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7、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多发性硬化
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0、肌营养不良
11、脊髓灰质炎
12、进行性球麻痹
13、进行性肌萎缩
14、去皮质综合症
15、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6、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1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1、急性心肌梗塞
2、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3、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3周岁后申请理赔
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7、严重克隆病
8、严重重症肌无力


额外疾病种类表(10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轻微脑中风

7.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保障项目说 明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 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 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 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 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 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险的故意杀害伤;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五、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疾病保险金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险的故意杀害伤;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六、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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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重大疾病
首次重疾
保险金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110%
第三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120%
额外疾病
保险金额×20%
生命末期金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额外疾病、生命末期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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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癌症特别关爱金:有
5.癌症康复保险金:有
6.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有
7.少儿特别关爱金:有
8.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9.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10.意外医疗保险金 :有
11.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有
12.轻症疾病豁免保费:有
13.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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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恶性肿瘤保障,还有一般医...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康爱无忧 A 款、附加投保人豁免:终身 康健华贵 B 款、附加住院无忧: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有
2.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5.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有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7.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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