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长保安康 给你稳稳的幸福
本产品可申请IPO自动增额权益
有时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我们跟财务危机之间往往只有一场重病的距离。纵然当今医学社会如何发达,也只能用来拯救一个人的生理生命,而保险却可以拯救一个家庭的经济生命。中宏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融三次重疾赔付、豁免后续保费、轻症额外给付、生命末期关爱及身故贴心保障于一体,用爱为每个家庭搭建了一座从健康通往财富的桥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组别种类表(40种)
A组(9种) |
B组(17种) |
C组(6种) |
D组(8种) |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1、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1、急性心肌梗塞 |
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额外疾病种类表(10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
6.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2.轻微脑中风 |
7.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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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 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 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 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 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额外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 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险的故意杀害伤;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为准)起二年内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五、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终止,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疾病保险金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险的故意杀害伤;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
六、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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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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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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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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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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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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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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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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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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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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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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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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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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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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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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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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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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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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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